8月20日,工信部网站发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两个文件对轮胎产业的行业门槛进行了提高。《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提到,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也提到,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文件的出台使行业龙头企业直接受益的机会增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轮胎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优化整合,调整轮胎行业的发展秩序。 同时,两个文件也对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及能耗水平进行了规定。《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指出,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指出,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轮胎企业的资源回收利用率,促进轮胎企业从注重量产向重视优质生产转化,实现节能降耗、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实现中国轮胎行业整合重组、优化升级的有力措施,有利于提高轮胎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轮胎企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